公 告
我局已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5]第10608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5】第617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6000元(壹万陆仟元)的罚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邮编:266427 联系人:孙朝晖 郝旻
电话:83189157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公 告
我局已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5]第10609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5】第618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6000元(壹万陆仟元)的罚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邮编:266427 联系人:孙朝晖 郝旻
电话:83189157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公 告
我局已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5]第10610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5】第619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6000元(壹万陆仟元)的罚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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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