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营:关于申请人刘汉华与被执行人李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李纪营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竹子园村房产一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1.1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沂坤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临坤源评字第0240号评估报告和(2013)临兰执字第5540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姜良浩:关于申请人程宝才、王生志与被执行人姜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姜良浩所有的鲁Q1505W 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12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临齐价评字(2015)第01078号评估报告和(2014)临兰执字第725、726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该车辆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杜广丛:关于申请人刘相平与被执行人杜广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杜广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大墩村厂房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80.9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沂坤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临沂坤源估字(2015)第179号评估报告和(2015)临兰执字第333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施文军、李伟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支行与施文军、李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施文军、李伟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城花园14号楼2-401室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212679、000212680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86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临兰执字第24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临坤源评字(2015)第0147号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亦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你们所有的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中尚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三辉商贸有限公司、蒋东强、田群峰:本院受理原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临商银行兰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邵道友、吴巧伟: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吴树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苗忠利、田启志、刘立国: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沂水县人民法院
许希君、许宗田、许希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沂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赵立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刘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黄丽、刘建磊、王德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王效民、佟桂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沂水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金叶、郝彩虹: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沂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沂城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金德勤、邬效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俊鑫、曲晨笛:本院受理原告周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玉鼎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纪玉:本院受理原告刘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卢家刚:本院受理原告祝汉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金蕊: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同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春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劲颖、刘俊岭、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崔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岭诉你与胡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雪: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缺席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雷: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缺席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