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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2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536次
        
 

2015年11月26日

法 院 公 告



    林龙辉:本院受理原告董庆超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应于 2015年 11月3 日上午9:00 开庭审理,因你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缺席审理并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 7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李会、张宁: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与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1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巧太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曹振中、马海燕、卜庆利、张蕾:本院受理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开商初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桂祥:本院受理张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7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永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明诉被告张永明、王世永、吴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 793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正明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青州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窦波:本院受理申诉人李建与被申诉人窦波、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民再字第 19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浩龙、付宝伟、付学杰、傅宝杰、刘玉洁、杨明、刘彩红、潍坊龙舜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华尔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53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都建华、杨玉清、杨洪法、王亮、季爱萍、胡善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6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付传亮、吴燕燕、孙静静、付占娣、齐再红、刘新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38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0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付传亮、吴燕燕、孙静静、付占娣、齐再红、刘新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37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3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智远餐饮有限公司、谢昊: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谭洪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48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丰江、吴圆圆: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宋林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86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白美、张涛、白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1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福民、赵秀芹、贾恩健、青州市富迪加油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31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其帅、郭英平:本院受理潍坊欧赛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59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滕利霞、潘明:关于王秀云与滕利霞、张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王秀云已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潘明名下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 558 号恒信御景峰东区 2 号楼 3-202 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奎执字第 903 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潘明名下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 558 号恒信御景峰东区 2 号楼 3-202 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2014)奎执字第 130 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执字第130 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潍坊新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潍新正评报字(2015)第 3-17 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潍县中路吉祥如意城 22 号楼 2 号的商品房一套的评估价值为壹佰伍拾捌万壹仟柒佰叁拾壹元贰角整(1581731.20元)。如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将以1581731.20 元为拍卖底价,定于 2016年 1 月 26 日上午 9:30 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你应派人到场,若不到场不影响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确定后,拍卖机构将依法公告拍卖,拍卖时间及地点以公告为准。你应参加,若流拍,第二次拍卖时间及地点以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基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硕与被告王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慧、邱昭尊、宋静静、钱以成、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成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吉安、陆永斌、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斌与被告陆吉安、陆永斌、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宏泉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隋国滨、郑彩霞、郑秀红、任金全、潍坊市晟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 229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振农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市百信蔬菜专业合作社、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李孟然、董玉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 6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钱以成:我院受理的原告范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 301 号永安大厦 801 室办公用房进行评估。本院定于 2016年1月 21 日上午8 时 30 分在我院技术室(立案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6年1月 29 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杨连照:我院受理的原告张程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街东 948 号凯宇凤城尚品小区 70幢 1 号营业房进行评估。本院定于 2016年1月 21 日上午 8时 30 分在我院技术室(立案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 2016 年1月 29 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小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马小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贺云鹏、徐少伟:本院受理原告岳占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高商初字第 8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宁宁、姜超、刘大军、任文芳、赵军、姜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宁宁、姜超、刘大军、任文芳、赵军、姜红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董华政:本院受理原告刘会清诉被告董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26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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