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励丰港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黄人社监询字【2015 】第3776号),要求你单位于2015年11月9日前,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现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拒收法律文书,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青黄人社监令【2015 】第10608号 ) 。现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如下: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邮编266427
联系人:孙朝晖、郝旻 联系电话:0532-83189157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励丰港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黄人社监询字【2015 】第3791号),要求你单位于2015年11月9日前,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现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拒收法律文书,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青黄人社监令【2015 】第10609号 ) 。现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如下: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邮编266427
联系人:孙朝晖、郝旻 联系电话:0532-83189157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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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黄人社监询字【2015 】第3792号),要求你单位于2015年11月9日前,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现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拒收法律文书,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青黄人社监令【2015 】第10610号 ) 。现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如下: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邮编266427
联系人:孙朝晖、郝旻 联系电话:0532-8318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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