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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200次
        
 

2015年11月3日

法院公告





    刘瑞花、耿丙祥: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刘传恩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民申字第 3 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并定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 10 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袁静波、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培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 2049 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庆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 2268 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6356 元,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袁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杨硕龙、窦桂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沂商初字第 1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郭成忠、孙召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 36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李付升、李付田、李富贵: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 3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刘金昊、刘竹兴: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吕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361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刘金昊、刘乃庆、刘竹兴: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 3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马清波、王海峰、马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沂商初字第 3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水县人民法院

    袁静波、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兴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 2050 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孙海杰:本院受理原告武英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沂水县人民法院

    高守贞:本院受理李瑞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史传奎、赵梅玲:本院受理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邹商初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济宁圣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邹城市看庄镇白水村的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济圣价评字【 2015】邹第706 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之印:本院受理冯长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庄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徐清娥:本院受理孙宜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延军:本院受理李长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 19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齐崇志:本院受理胡爱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3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成彬:本院受理卓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邹民初字第 2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士海:本院受理张治国诉你及郑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士海、刘红卫:本院受理田守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曲洪杰、杨秀丽、李洪林、徐克萍、夏存国、孔祥苗、 张民强、姜静静、张立宝、任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 218 、 219 、 220 、 249、 2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进凯、杨建强:本院受理原告济宁科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 51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汶上县金鑫泉油脂有限公司、何庆霞、蔚爱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纪刚、黄俊洲:本院受理原告谭洪强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2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山长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合君:本院受理的王理相诉你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济宁诚公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梁山长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济诚公评报【 2015】10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估价对象:机器设备一宗,详见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 214608.78}现予以公告送达,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同时预交评估费用,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 7 日内到本院选择拍卖机构,逾期未选择,本院将依法选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梁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4)梁执字第 76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 年 7 月20 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八方轮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宗(轮胎一宗,型号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自2015 年 7 月20 日至 2017年 7 月 20 日。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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