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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2日刊登《营市泰恒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声明,内容如下: 郑重声明 我公司与以下车辆签订了《车辆代理合同》。由于以下车辆不按规定投保、维护、审验,已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根据《车辆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公司决定与以下车辆解除合同。今后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人承担,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东营市泰恒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0-11-22 附:车号、签约人、身份证号 本文系 山东法制报广告部刊登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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