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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6月1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880次
        
 

2015年6月19日

法院公告




    曹元喜、徐爱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你、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吴连玉、施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科: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邓科、马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则杰、潍坊云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则杰、潍坊云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张则杰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伟青、许锋英、刘海滨、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范建建、刘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伟青、许锋英、刘海滨、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范建建、刘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范建建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学军、张静林: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郭刚山、杜红玲、郭海明、王秀丽、郭寿广、刘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学军、张静林: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郭刚山、杜红玲、郭海明、王秀丽、郭寿广、刘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郭刚山、郭寿广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郭学英:本院受理原告魏书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建科、吴园园、杨伟、张瑞芳、郭胜强、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市永润齿轮有限公司、青岛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金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照(2012)坊法执字第541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以(2012)坊法执字第541-1号执行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瑞芳、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并以(2012)坊法执字第541号执行决定书,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焦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密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崇凌建材有限公司、张晓军、韩守荣、李建伟、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海恒威渔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宝玲、聂洪国:本院受理原告杨连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寒商初字第13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潍坊航华机械有限公司、潍城区于河航华机械加工厂、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渔人码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王增春、郭秀娟、周雪峰、臧民善、丁学红: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商初字第7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潍坊民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久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王增春、郭秀娟、张文彬、周学政、李颜海: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商初字第7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航华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潍城区于河航华机械加工厂、潍坊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臧民善、丁学红、陈洪宪: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商初字第7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民助、李淑平、张民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商初字第554、555、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钱龙山、刘其忠、魏春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29号、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孙光耐、孙华金、孙彥平、孙翠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25号、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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