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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年6月10日法 院 公 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315次
        
 
2015年6月10日法 院 公 告
2015年6月10日
    李后军、赵厚娟:本院受理原告赵厚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法商初字第 57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友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富诉你及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 13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刘良新、马希芳:本院受理原告李连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 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崔志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 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夏海洋:本院受理刘晓红诉你与刘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孝成、徐延芹、吴明圣、付秀玲、赵智超、康文玉: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商初字第 60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韩卫东、韩延林、陈洪果、韩庆亮、韩庆山: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庄培林、庄智惠、庄之波: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商初字第 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韩根云、韩振海、周邦太: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商初字第 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赵永强、赵抗波、钱祥亭、钱祥德: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寒商初字第 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建建、王宪良、陈晓芹、侯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王宪良不服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 237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俊萍、江稳:本院受理山东赛奥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胥春宇:本院受理王振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会生、于海港:本院受理孙中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于会生所有的号牌为鲁GJ927X 捷达轿车一辆经我院委托潍坊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为 250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潍正评法报字 (2015)第 23号资产评估报告、(2014)潍城执字第 854-3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士东、张乐分:本院执行的徐以军、高淑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字第 56号执行通知书及(2015)潍城执字第 56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葛铸刚: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哲宰: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华信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哲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贺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坤泽商贸有限公司、陈忠恩: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富琳金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滕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潍城执字第 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孟繁智:本院执行的(2014)潍城执字第 56 号刘国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通知书,定于2015年8月4 日下午14时30分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厅依法拍卖孟繁智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商务公寓D44-402号房屋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第一次流拍,将按有关规定降价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辛佰串、刘军、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伟伟、张伟昌、吴雪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魏刚、张芹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吕日起、程增霞、李传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陈波、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庄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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