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法院公告
2015年6月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528次
        
 
2015年6月9日法院公告

 李明仁、孙宁: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天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刘晓娜、刘宇及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重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学林: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斌与被上诉人吴峰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我院,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殿论:本院受理的你与张鸿美、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吕衍齐、崔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你们及山东中惠拓矿业支护研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泰商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跃正:本院受理原告孔海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堌矿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张相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刚、任乾坤、任乾胜、被上诉人宁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段宗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城市人民法院

    刘先英、张洪印:本院受理原告郝艳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你们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单县苏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王继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嘉祥昌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单县苏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王继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要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运费2977415.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郭伟诉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菏民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郭伟诉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菏民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述知:本院受理原告朱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魏洪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喜诉你与程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曹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邓海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堌矿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黄佩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章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曹庆勇、曹庆强、李汉营:本院受理原告刘敏勇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闫茂俊、孙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荣庆丰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马宏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俊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姚元路:本院受理原告解瑞常诉你与开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张蝴蝶: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孟氏诉被告王文德、代长革、阳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你系死者王心华之母,现通知你作为原告到庭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你放弃权利,对于你的扶养费可另行起诉。

    郓城县人民法院

    高曼: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肖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合议庭裁定评估扣押在本院院内你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H858M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技委字第 70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拍卖厅选择专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的效力,直致评估、拍卖结束其他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单县人民法院

    孟新元、孙艳荣: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公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议庭裁定评估被执行人王公磊抵押的位于单县南郊市场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19284、土地证号:99-015186),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技委字第69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拍卖厅选择专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的效力,直致评估、拍卖结束其他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单县人民法院

    柳玉敏:本院受理姜振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烟台益生能源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 承 兑 汇 票 一 张 ,汇 票 号 码 为3040005122107315、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出票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烟台莱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催示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蕾、卜庆利、于怀林、卜庆英、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宣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来本院第一审判庭听取宣判并领取(2014)东开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东开民初字第546-10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同利、王爱荣、孙国强:本院受理孙同利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爱荣、孙国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就(2015)莱山行重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烟台市吉平焊材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银 行承 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5970005120047225、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东方精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韩亚银行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催示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陈培杰、刘淑花:本院在执行张庆波与你们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栖执字第759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发出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对你们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大北桥村房产【房产证:栖城房字第00027480号;土地证:栖国用(2006)第280412号】进行评估拍卖。

    栖霞市人民法院

    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张年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烟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英瀚、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林洪明、李媛:郝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唐英瀚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322230.2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已受理。因被告送达不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烟民一初字第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禾盛世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镇武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蓬莱市东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山执字第59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长林果品有限公司、侯长林、烟台金洋锻造有限公司、烟台华通油品有限公司: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烟台长林果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9894.14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受理。因被告送达不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烟商初字第1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5)烟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国文:本院受理原告石昌发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岛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山东金鼎太阳能有限公司、招远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2014)烟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我院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山东金鼎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招远市罗峰办石星河村西、招国用(2012)第191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使用面积181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896.63万元。根据申请人申请,现本院已作出(2014)烟执字第587-1号执行裁定书,拟对上述房地产依评估价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拍卖的相关程序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延树明、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徐淑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延树明、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伟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士伟、刘来阳、贾祥伦、王丽丽、崔萍: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祥军、樊成欢:本院受理原告胡宝敏诉你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