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东营禅悦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销售超期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东营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已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汇食品药品所(电话:8175078联系人:董森见)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到东营银行缴纳罚款,地址:东营区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