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青岛瑞晨扬工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如下: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10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地 址:黄岛区渭河路517号 邮 编:266510
联系人:宋云坤 李兆旺 联系电话:86812003
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