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理催字[2015]第011号
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4年11月4日送达你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4】第0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发职工郑志远等九人的工资以及赔偿金捌万零壹佰肆拾伍圆(¥8014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发职工郑志远等九人的工资以及赔偿金捌万零壹佰肆拾伍圆(¥80145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5 月 18 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催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