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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依法于201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375号),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青黄人社监罚催字【2015】第320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壹万玖仟圆整(¥19000元)并缴纳逾期加处的罚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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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岩、倪天宇 联系电话: 8688817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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