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处理单位:青岛橡皮筋服饰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管家楼社区555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迟庆霞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青黄人社监决字[2015]第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未按规定为4名职工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14年11月13日给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4]第8413号),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1日前为4名职工按规定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局于2014年12月23日给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7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青黄人社监告字[2014]第2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一直未按规定为4名职工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为4名职工按规定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4188.3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32-86888179 联系人:李岩、张建新)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