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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处罚单位:青岛荣天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1次
        
 
被处罚单位:青岛荣天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萍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吴俏俏于2014年10月29日到我局投诉青岛荣天化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我局于2014年11月21日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4]第8394号),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6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黄人社监询字[2014]第8572号)的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全部相关文件资料。本局于2014年12月10日给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7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一直未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32-86888179 联系人:郝旻、张建新)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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