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回复函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贵委《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函》(以下简称《函》)已经收悉。关于贵委要求回复的几个问题书面答复如下:
一、贵委在《函》中提及贵委电梯口张贴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确系我公司所为,系我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贵委拒收我公司1月28日寄出的EMS,我公司只好通过媒体送达,张贴上述通知请贵委查收,以此作为送达证据。
二、贵委在《函》中要求我公司澄清2012年12月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贵委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问题,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确实于2012年12月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贵委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该事实的真实性由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邮寄手续、东营仲裁委(2012)东仲调字第509、510号调解书等予以证明。
三、上述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件我公司已经于2012年12月1日通过EMS向贵委邮寄送达,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委应当依法根据法律规定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因此,贵委要求我公司在贵委规定的的期限内向贵委提交上述债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已经不重要了。
四、贵委认为成立民、许成龙受让的债权因违法而无效的问题,贵委应当向债权受让人成立民、许成龙提出。我公司认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审查确认,如果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有效。此外,在债权转让及通知贵委时,我公司有权转让上述债权。贵委所谓的转让债权由多个不同主体申请冻结的说法既不属实,也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无关。
五、收到贵委《函》后,我公司严格按照贵委规定期限内复函贵委,但贵委对我公司2015年2月6日的EMS再次拒收。因此,为了分清责任,我公司只好通过媒体送达。
特此复函
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