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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3月22日,我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委签订《协议书》,约定贵委收购我公司在开发区101.76亩未利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因8804.05万元收购款未支付,我公司享有贵委债权8804.05万元。2012年11月29日我公司与成立民、许成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8804.05万元债权中的1625万元转让给成立民、2145万元转让给许成龙,合计转让3770万元。我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日通过ESM特快专递向贵委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贵委已经签收。贵委没有向债权受让人成立民、许成龙履行清偿义务,债权受让人依法对该债权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了妥善处理我公司的债务问题,现再次通知如下:一、我公司与成立民、许成龙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贵委负有向债权受让人清偿3770万元的支付义务,其中,向成立民支付1625万元,向许成龙支付2145万元。 二、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34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委接受裁决书载明的资产后,就负有支付8804.05万元收购款的义务。因此,贵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上述债权受让人履行3770万元的还款义务,并且不受《协议书》第三条相关付款条件的限制。三、我公司已经将本《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向贵委主管此事的张建立副主任送达,贵委工作人员张树涛于2015年1月28日签收了此文件,但快递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将邮件退回。因此,通知人只能通过媒体进行通知,请见谅。
通知人:东营金鼎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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