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丽娜、李艳霞:
你与申请执行人王朋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对方当事人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责令你于报告财产令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义务而又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5年 1月 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