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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泰安市高新区金鼎化工有限公司、于建设:
我公司起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泰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现我方用(2011)泰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我方的权利以物抵债给刘电新,请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刘电新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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