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刘琦:
我院于2014年12月11日、12月15日分别通过EMS(单号:1042689933511)和山东法制报(总第5925期),通知你于2014年12月18日前(EMS通知为12月12日前)回我院人事处报到上班,并于当日办理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审批手续。你都没有遵照执行,你的行为已构成长期旷工。
根据《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规定》(青理工琴岛人字[2012]5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第3款“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之规定:我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请于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至我院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因学院无法联系到你,特此公告送达。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人事处
201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