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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7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青黄人社监告字【2014】第2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本局于2014年11月13日给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4】第8413号),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1日前,为4名职工按规定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现在责改期已过,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为4名职工按规定缴纳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4188.3元。上述告知对你单位处罚、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32-86888179 联系人:李岩、张建新)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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