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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于文斌:
原高密市盛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号:370727198011079614),我局于2014年5月27日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缴纳方式:缴至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36-2128130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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