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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7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局于2014年11月21日给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4】第8394号),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6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现在责改期已过,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上述告知对你单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32-86888179 联系人:郝旻、张建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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