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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陈龙、胥翔:
根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人对贵方享有债权合计2966837元(其中借款本金29375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9337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现本人已将以上债权2966837元及与此有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滨州友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滨州友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王强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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