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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王彦风先生:
你于201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9日向我李少红借款共计10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1月20日前还清本息,违约逾期不还,每天承担1%的违约金。因至今未曾付款,现致函请你于2014年11月19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如不按期支付,我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因催款函送达不到,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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