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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周村北大门诊部
地址:周村区棉花市街134号 邮编:255300
法定代表人:苏俊杉 主要负责人:庞开杰
关于你单位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案,本局已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人口罚字[2014]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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