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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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李秀莲女士(身份证号码330325198201064227): 你与我单位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关于解除东营大酒店与李秀莲〈合作经营协议〉的协议》,由于该协议未经我单位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且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严重损害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均无需履行该协议。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认可该协议无效。
告知人:东营市东营大酒店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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