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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郑州和谐实业有限公司:
自然人梁新房与你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书载明: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经本委鉴定,致残程度鉴定为柒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梁新房
2014年9月30日
注:梁新房,男,汉,1973年4月15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朱双庙村81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04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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