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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烟民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的财产公告如下:
查封烟台市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南大街158号(鲁东国际)17层(实际楼层)1704号,建筑面积105.3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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