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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张光耀、刘萧芳:
2013年9月11日,你们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我签订《资金借款合同书》,约定你们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还款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月利率1.8%。上述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你们支付了借款。但自2014年3月11日至今,你们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事实,依法向你们发出通知,限期你们于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向我偿还到期的借款本息。
催告人:丁迪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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