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在线QQ:693902560
催告函
赵莹:
2013年8月8日,你与我签订《资金借款合同书》,约定你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还款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月利率为1.8%。上述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你支付了借款。但自2014年3月7日至今,你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事实,依法向你发出通知,限期你于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向我偿还到期的借款本息。
催告人:郭翠芝
2014年6月26日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