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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郑光林先生(身份证号:370786198709116018): 贵我双方于2013年3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邹平县建宇商城A——33号房屋租赁给贵方,双方议定年租金为人民币20000元,租金交纳方式为每年的1月28日前向我方交纳租金,先付后用。贵方在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交纳2014年度的租金。你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特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27条之规定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贵我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终止。特此公告。 邹平县德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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