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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于文斌: 原高密市盛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号:370727198011079614),你对青银高速淄博段“1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失去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安监管罚〔2013〕204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联系电话0536-2128130,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高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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