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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邓慧华: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与你赔偿金争议案(青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4年5月6日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三楼。联系电话:0532-86890557);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领取裁决书期限为庭后15日内,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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