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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甸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08次
        
 
 夏甸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招远市夏甸镇政府——史萍
    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实践中,专职人民调解员被形象地比喻为政策法律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护航员、矛盾纠纷的化解员、突发事件的消防员。但是由于专职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存在的经费保障难、人员到位难、责权统一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在这样一种矛盾不少,困难也不少,工作要求反而更高的背景下,夏甸镇从建设“平安金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实际于今年2月正式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切实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达到了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有力地推动了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以奖代补”制度
     所谓 “以奖代补”制度,就是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励,以替代固定获取报酬或补贴的做法,即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来决定奖金多少。夏甸镇根据基层调解纠纷时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三种标准,进行奖励和补贴:
1、调解员成功调解民事纠纷,有调解协议的,每件奖励20元,调解成功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100元。
2、调解纠纷未成功的,但有相应证明材料(要求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意见)的,将案件及时分流,且当事人未外出,未造成影响的,每件奖励10元。
3、每年开展“办案能手”评选,对年终办案数量及质量综合考核前12名的调解人员,为优秀人民调解员,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以奖代补”制度的特点
实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科学性。通过以奖代补,实现责、权、利挂钩,明确目标和责任。从有效的评价、激励与制约机制入手,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促使基层调解员既有动力,也有压力,想方设法地完成各项调解任务。二是合理性。在政策的制定上,无论是奖励标准、奖励幅度,还是考核兑现、年终评比,都是在经过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仔细测算估量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对纠纷调处成功的,进行奖励;对调处不成功的,也进行补贴。因为即使是调处不成功的案件,通过及时将有关笔录资料移送至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从而构建“大调解”格局。三是可行性。这项政策花钱不多,镇级财政能够承受。四是系统性。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同时与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相联系,实行绩效挂钩,既突出调解办案工作重点,又兼顾一般业务工作,推进了司法行政工作整体走强。
    三、推行“以奖代补”制度的初步成效
    1、“以奖代补”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奖代补”制度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替人民调解埋单,为辖区百姓“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在不改变人民调解自治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履行自己公共服务的职能。它与原有的补贴报酬制度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调处业绩与奖金挂钩,将调处纠纷数量的多少、具体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以及调处质量的高低纳入考核机制,使得原先“有调没调一个样,调多调少一个样,调好调坏一个样”的状况得到扭转,它既解决了调解员保障的问题,使“顾了村中鸡毛蒜皮事,荒了自家三亩田”的窘境不再发生,又防止了“有了补贴不干事,白拿报酬乐悠闲”的现象发生,促进调委会尤其是调解员更加认真负责地做好纠纷的疏导化解,使一些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纠纷苗头得到及时、有效防控。
    2、“以奖代补”政策,促进了基层调委会更认真负责地做好纠纷的疏导化解,使一些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纠纷苗头得到有效防控。同时,人民调解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和省时省力省钱的优势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不收费用,1个月内调解完毕,达成协议双方认可,容易履行,公信力明显提高,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自觉先去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是防控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第一信号、是人民利益诉求的第一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以奖代补”政策的推行,激发了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活力。全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2件,是去年同期的2.4倍,调解成功率98.54%,超出上级考核93%的要求。成功防止群体性上访2件5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件1人。
4、“以奖代补”政策的推行,以准确的工作切入点,规范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内容。通过建立健全“以奖代补”激励机制,使调解人员的到位、调解场所的建立、纠纷的排查调处、台账的登记、工作的考核检查、申报兑现,以及镇级对村级的督查指导,镇村两级的联系互动等各项工作,都逐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人民调解“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房议事”的“四有”内容得以规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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