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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青岛兴荣泡沫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在整体搬迁之前 ,已提前三个月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我公司于2013年3月末整体搬迁结束,但贵公司一直使用我公司场地,又拒绝支付2013年3月至今的场地租赁费,已经严重违约,符合解除协议的条件。由于贵公司拒绝接收我公司的邮件,我公司再次通知贵公司,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自登报之日起解除,贵公司尚欠我公司的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场地租赁费人民币107951.12元及逾期滞纳金应当立即支付给我公司。 青岛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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