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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青岛孟想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0号1号楼1单元501户 法定代表人:孟璠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713次
        
 
被处罚单位:青岛孟想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0号1号楼1单元501户    法定代表人:孟璠磊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于中艳于2013年1月10日到我局投诉青岛孟想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调查,我局于2013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3]第0038号),责令你单位于2013年4月2日前支付于中艳2012年10月10日-11月7日工资1300元。本局于2013年10月30日给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0011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13]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一直未支付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支付于中艳2012年10月10日至11月7日工资1300元,加付赔偿金750元,共计205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书院路64号)缴纳罚款并支付于中艳工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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