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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伟刚: 申请人王寿武、杨淑英、刘翰静于201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平房私字第50252号房产证和平房改售字第001796号房产证。本机关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分别作出平政复决字[2013]56号、平政复决字[2013]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为刘伟刚作出的平私字第50252号房产转移登记,撤销被申请人为刘伟刚作出的平房改售字第001796号房产转移登记。因你变更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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