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青岛海隆包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长山路52号丙 法定代表人:刘增新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0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证据:孙小静、王旭于2013年4月9日到我局投诉青岛海隆包装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我局于2013年4月16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3]第0051号),责令你单位于2013年4月19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3]0000268号)的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全部相关文件资料。本局于2013年10月9日给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0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李沧人社监听告字【2013】第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一直未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书院路64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联系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吕俊炜 林棕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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