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栾雷先(身份证号:370222196901120035)、官兆霞(身份证号:370222197007280848)、青岛鲁志荣发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4139 号民事判决书,你方需要向于正胜支付借款本金3952000 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支付于正胜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43600 元。
现根据我(修振典,身份证号:370222195603312018)与于正胜(身份证号:370282198701276014)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正胜已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应权利全部转让给我方,请你方于见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通知非经通知人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修振典 2026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