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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鲁青黄自)应急执行催告〔2025〕6 号山东佳车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 年12 月31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罚款肆万叁仟元(¥43000)整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肆万叁仟元(¥43000)缴至(缴款码)3702 96250000 0008 6438(具体缴款方式请电话联系确认)。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532-86768113。
特此公告。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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