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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崔江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盖士英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本人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鲁0591 民初478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包括借款本金100000 元、综合费用及利息24000元及自2025 年11 月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000 元、案件受理费1640 元、保全费1320 元、迟延履行金;并对崔江江所有的位于于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79 号3 幢1 单元1103 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4744 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全部权利一并依法转让给盖士英。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盖士英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盖士英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东营汇金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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