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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孙建峰、于贞秀、盛积良:
孙建峰在我单位贷款44000.00 元,
结欠本金44000 .00 元及利息,贷出日
2017 年11 月30 日,到期日2008 年11
月15 日,担保人:于贞秀、盛积良。现我
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与王皓(身份证
号:2371122198702076312).并签订了《债
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
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王皓享
有。为此,特通知你方自本通知之日起
向受让人王皓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
题不予负责。
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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