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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伟刚:
申请人王寿武、杨淑英、刘翰静于201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平房私字第50252号房产证和平房改售字第001796号房产证。现追加你为第三人。因你变更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平政复参字[2013]54号、平政复参字[2013]5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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