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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部分印章作废的公告
2026 年4 月21 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17 破申3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2026 年6 月11 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1703 破1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中药业”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蜀中药业实际控制人仅向管理人交接公章(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管理人未接管到除公章(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外的其他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等)。管理人特公告声明:管理人未接管到的上述各类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等),自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蜀中药业破产清算之日起(即2026 年4 月21 日起)作废。自蜀中药业破产清算案受理之日起,由上述声明作废的印章产生的所有行为均与蜀中药业及管理人无关,蜀中药业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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