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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0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李沧人社监听告字【2013】第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于2013年4月16日给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3】第0051号),责令你单位于2013年4月19日前到本局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现在责改期已过,你单位仍未按照要求派员到本局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局将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上述告知对你单位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联系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7610787 联系人:吕俊炜 林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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