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执配合12万元赔偿款送到军人手
近日,五莲县法院以裁执配合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涉军案件,和解协议确定涉案款项12万元已到位。盛某、陈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官)诉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五莲县法院于2007年12月判决某集团给付盛某人民币407283元。五莲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委托某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某曾两次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反映,要尽快执行,某法院以案件应中止执行为由将案件退回五莲县法院。五莲县法院及时恢复案件程序,先后派员三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李某所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已歇业多年,公同不动产均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处置完毕;李某下落不明。2010年8月,五莲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追加某集团投资人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其个人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使其到庭。公告送达后,李某向五莲县法院提出异议。在异议审查中,法官发现对李某出资是否到位或资产是否混同在证据和定性上存在障碍,但李某存在尽快解决纠纷的意向。遂以此为基础抓住双方心理,力促和解。促成双方于2013年5月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定的涉案款项12万元已给付到位。这一法律涉军案件已圆满执结,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孙著国、王阳、宋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