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达成 的债权转让安排(《债权收购协议》【信鲁-A-2025-0104】),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其对 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 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 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 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 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 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0 日 转让基准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
序 号 借 款 人 借款 合同号 币种 本金(合计)利息(合 计) 代垫费用 (合计) 担保人名称及担保合同号 1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PL201800 1752-01 人 民 币 46,223,847 . 39 90,557 . 63 52,993 . 87 担保人:亿和煤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山 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2018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 4 份保证函、2021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 4 份保证函,保证函附随融资租赁合同, 无单独编号;2021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 2 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 合同附随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 合同编号一致(PL2021005677-01、 PL2021005677-02)
注:1、单位:人民币元。 2、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生效的法律文书 或合同约定为准。 3、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按照 生效法律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计算。 4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 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5 、若本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担 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