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恒银东转)字第(005 号《)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法律文书确认为准)转让给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但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不予转让。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基准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 务 人名称风 险分类金额 担保情况 备注 本金 利息 费用合计 1 山 东 爱克 森 化学 有 限公司可疑 4955 4297 . 710 . 75 9253 . 46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相忠、隋玉芹( 2 0 1 9 )鲁 0 5 民初 5 0 9 号、( 2 0 2 3 )鲁 0 5 执恢 58 号合计/ / 4955 4297 . 710 . 75 9253 . 46 /
注:1 . 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之前借款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25 年 11 月 21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国蓝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2 .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 . 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