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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费属夫妻一方财产的探讨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实践中偶有异议表述如下:因身体伤害获得医疗费,多发于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就医疗费来讲,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数额确定;但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在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从该条的原则性规定看,医疗费的赔偿以实际支出的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医疗费的支出是共同财产的损失,侵权人对支出医疗费的赔偿应是对共同财产损失的弥补,侵权人赔偿的部分医疗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赔偿,由于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支出,且该部分费用需要专用于受伤害一方,侵权人赔偿的部分费用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对医疗费的归属建议分情况处理。 刘发京 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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